1. 中央银行专门监督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运营,并依相关国际标准确保其稳健性。为此,中央银行可要求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其结算机构采取所需措施及程序。 2. 对由国家其他监管机关、境外监管机关或金融自由区监管机关许可的指定基础设施,中央银行应与有关监管机关合作协调,监督其执行所需附加监督措施及程序,并可要求有关监管机关: a. 要求指定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其结算机构遵守中央银行就此发布的指令及相关国际标准; b. 确保指定基础设施妥善、正常运行; c. 在认为必要时,确保指定基础设施运营者及其结算机构财务状况稳健; d. 要求指定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其结算机构向中央银行提供其为实现目标及履行职能认为适当的信息。 3. 中央银行可任命其认为适当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专家及顾问,协助其依本法令第四部分履行职能及职责,以跟进该领域最佳国际标准和实践。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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