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13条

董事会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阿联酋国籍; 2. 具有经济、金融或银行事务方面的经验; 3. 未被宣告破产,亦未曾不履行其债务; 4. 未因重罪或涉及道德败坏、不诚信的轻罪被定罪,但已恢复权利的除外; 5. 除主席外,不得为现任部长; 6. 不得为联邦国民议会成员; 7. 不得在国家任何监管机关或金融自由区任何监管机关许可的机构中担任任何职位、工作或董事会成员; 8. 不得担任持牌金融机构审计师,亦不得为任何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人、代理人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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