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成员根据内阁建议通过联邦法令任命,任期四(4)年,可续任相同期限。联邦法令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一名或多名主席副手。 2. 主席及行长均享有部长级职级。 3. 主席应作出决定,明确其副手的权限。 4. 尽管有本条第3款规定,主席缺席或其职位空缺时,由其副手代行职责;主席及其副手均缺席或职位均空缺时,由行长代行职责。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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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会成员根据内阁建议通过联邦法令任命,任期四(4)年,可续任相同期限。联邦法令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一名或多名主席副手。 2. 主席及行长均享有部长级职级。 3. 主席应作出决定,明确其副手的权限。 4. 尽管有本条第3款规定,主席缺席或其职位空缺时,由其副手代行职责;主席及其副手均缺席或职位均空缺时,由行长代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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