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下列情形的,中央银行可通过正式通知暂停、撤回或吊销获授权个人履行指定职能的授权: a. 获授权个人不再满足或违反一项或多项适当人选标准、其他条件或授权限制; b. 获授权个人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或中央银行发布的法规、规则、标准或指引,包括最高伊斯兰教法委员会制定的决定及指引; c. 获授权个人未采取中央银行规定的任何措施或行动; d. 中央银行认为为实现目标及履行职能有必要全部或部分撤回、吊销或暂停授权; e. 获授权个人被宣告破产; f. 获授权个人拒绝与中央银行官员、代表或检查人员合作,或未提交所要求的信息或记录。 2. 持牌金融机构申请取消在其任职之获授权个人的授权,或该个人与机构关系终止的,授权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吊销。 3. 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20)个工作日内,将撤回、吊销或暂停授权的决定通知该个人任职的持牌金融机构。通知应载明决定内容、理由、生效日期,并告知机构及获授权个人有权依本法令向申诉及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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