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银行可决定对履行指定职能的授权增加条件或限制。 2. 在作出本条第1款所述决定前,中央银行可要求有关持牌金融机构在其指定期限内就决定理由提出意见。 3. 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20)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有关持牌金融机构。通知应包括: a. 决定内容; b. 决定理由; c. 决定生效日期; d. 告知持牌金融机构有权依本法令向申诉及上诉委员会申请,对决定提出申诉。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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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银行可决定对履行指定职能的授权增加条件或限制。 2. 在作出本条第1款所述决定前,中央银行可要求有关持牌金融机构在其指定期限内就决定理由提出意见。 3. 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20)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有关持牌金融机构。通知应包括: a. 决定内容; b. 决定理由; c. 决定生效日期; d. 告知持牌金融机构有权依本法令向申诉及上诉委员会申请,对决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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