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109条

1. 授权申请或扩大授权范围申请,应自全部授权条件及要求满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期限届满未作决定的,视为默示驳回。 2. 中央银行认为驳回符合公共利益的,可驳回授权申请或向获授权个人增加其他指定职能的申请。 3. 应自驳回决定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20)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人。通知应包括: a. 决定内容; b. 决定理由; c. 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本法令向申诉及上诉委员会申请,对驳回决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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