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银行认定有关个人不具备从事工作或履行指定职能所需适当人选资格的,可禁止其在持牌金融机构工作或履行与须经许可金融活动有关的指定职能。 2. 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20)个工作日内,将禁止有关个人在该机构工作或履行指定职能的决定正式通知有关持牌金融机构。通知应载明决定内容、理由、生效日期,并告知机构及有关个人有权依本法令向申诉及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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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银行认定有关个人不具备从事工作或履行指定职能所需适当人选资格的,可禁止其在持牌金融机构工作或履行与须经许可金融活动有关的指定职能。 2. 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20)个工作日内,将禁止有关个人在该机构工作或履行指定职能的决定正式通知有关持牌金融机构。通知应载明决定内容、理由、生效日期,并告知机构及有关个人有权依本法令向申诉及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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