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第8条

1. 管理局应在其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就准予或拒绝许可、批准、登记或认可作出决定。 2. 管理局可批准或拒绝申请;拒绝时应书面说明理由。 3. 即使申请人已满足规定条件,管理局仍可基于公共利益并依其酌情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期限内对许可、批准、登记或认可附加条件;亦可修改或撤销该等条件、增设条件,或修改、取消原定期限。 4. 管理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决定。通知应载明许可、批准、登记或认可的生效日期、金融活动或获批职能,以及与批准决定有关的任何条件或限制。 5. 申请人未在管理局规定期限内补齐要求的,管理局可撤销其许可、批准、登记或认可申请,相关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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