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局或其授权方可要求申请许可、批准或登记的人,按照针对各项金融活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供担保或保险保障。 2. 管理局或其指定的其他实体有权处分全部或部分担保,以履行持牌人因从事金融活动产生的义务、清偿对其处以的罚款或执行管理局决定。 3. 第三方不得请求扣押、执行或变现持牌人提供的担保,亦不得以其他方式处分该担保;仅在许可证或批准被撤销、持牌人已履行本法令及相关立法规定的全部义务,并经管理局事先批准时方可为之。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1. 管理局或其授权方可要求申请许可、批准或登记的人,按照针对各项金融活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供担保或保险保障。 2. 管理局或其指定的其他实体有权处分全部或部分担保,以履行持牌人因从事金融活动产生的义务、清偿对其处以的罚款或执行管理局决定。 3. 第三方不得请求扣押、执行或变现持牌人提供的担保,亦不得以其他方式处分该担保;仅在许可证或批准被撤销、持牌人已履行本法令及相关立法规定的全部义务,并经管理局事先批准时方可为之。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