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第6条

1. 法人拟从事金融活动的,在取得管理局批准前,相关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注册或许可。 2. 从事金融活动的许可、批准或登记申请,新增金融活动的批准申请,或履行金融活动相关任务、工作的认可申请,应依管理局决定规定的条件和表格提交,并附申请所依据的信息、数据和文件。管理局可要求其认为有助于作出决定的补充数据或文件。 3. 管理局作出决定前,申请内容或数据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管理局。 4. 前次许可、批准、登记或认可申请被拒后,在管理局依其规则确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提交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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