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第9条

1. 管理局确定从事金融活动或相关任务、职能所需许可、批准、登记或认可的有效期。 2. 持牌人或获批人员应依管理局规定机制办理续期。任何许可、批准、登记或认可条件未满足,或从事金融活动、履行获批职能的义务被违反时,管理局可准予续期、对续期附加条件或拒绝续期。 3. 许可、批准、登记或认可未处于有效状态的,不得从事相关金融活动或履行获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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