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第10条

1. 管理局规定担任持牌人董事会职务、高级管理层职能及管理局指定其他职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持牌人受中央银行监管的除外。 2. 持牌人提名或任命任何人为董事会成员、延长其任期,任命或续任高级管理层成员,以及任命管理局指定的其他职位人员或续签其合同时,应事先取得管理局批准;持牌人受中央银行监管或属于资本市场机构的除外。 3. 管理局可通过说明理由的决定,拒绝前款任何人员的提名、任命、任期延长或续任。 4. 持牌人对其员工、从属人员及其委托外包任务的第三方之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但不影响本法令、相关立法或本国其他适用立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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