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第11条

1. 持牌人违反财务偿付能力条件、不遵守审慎要求,或严重违反本法令或相关立法的,管理局可任命临时管理人管理其日常运营。 2. 临时管理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委员会,依管理局规定的任务、条件和报酬任命,任期三个月并可延长。持牌人承担管理局确定的临时管理人履职费用。 3. 为使临时管理人履行职责,管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a)解任全部或部分董事会成员;b)限制董事会履行部分或全部职能;c)要求任何决定作出前取得临时管理人批准。 4. 管理局可修改临时管理人的任务、条件或报酬。 5. 临时管理人应在受托任务范围内履职,持牌人受其决定约束;本国适用立法对持牌人机关规定的责任或义务不适用于临时管理人。 6. 临时管理人不对其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恶意、欺诈、重大过失或重大过错除外。 7. 尽管有前述规定,管理局仍可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赋予的权限,对持牌人作出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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