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局可暂停持牌人全部或特定金融活动,最长十二个月,或撤销其许可、批准或登记:a)丧失本法令及相关立法规定的许可、批准或登记条件;b)未缴规定费用或拒绝依董事会规则缴纳罚款;c)拒绝遵守管理局决定;d)违反管理局规定的财务偿付能力要求;e)资本或担保存在管理局决定所定缺口且未在规定期限补足;f)许可证发出后未在管理局规定期限开始金融活动;g)拒绝、拖延提供管理局要求的信息,提供错误、误导、伪造或篡改信息,或隐瞒导致欺骗、虚假陈述的信息;h)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或员工拒绝与管理局或检查人员合作;i)未经管理局批准修改章程或组织大纲;j)持牌人被宣告破产或进行强制、自愿清算;k)违反本法令及相关立法规定的任何义务;l)管理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2. 暂停原因超过第1款期限仍持续的,许可、批准或登记予以撤销,但管理局酌情延长期限的除外。 3. 暂停或撤销后,管理局可要求持牌人结算完成此前全部交易,并依其决定维持担保。 4. 暂停或撤销后,管理局可根据活动性质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款要求,指定实体履行该持牌人的职能。 5. 管理局可在第1款相应情形中暂停或撤销获批人员一项或多项职能的认可,或限制其仅履行特定职能。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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