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第59条

1. 为交换信息、开展调查或检查,管理局可与相关机关、自由区及金融自由区监管机关、外国监管机关通过下列方式合作:a)交换调查检查或确定可提供所需协助的人员机关所需信息文件;b)参加与请求协助事项有关的调查或检查会议。 2. 管理局可要求相关实体或监管机关对其提供的信息文件保密。 3. 请求会导致违反保密义务、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违反本国适用法律,或基于互惠原则时,管理局可拒绝。 4. 执行监管机关请求产生财务成本或费用的,管理局可暂停该请求,直至所需协助费用得到偿付。 5. 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为执行本国有效国际协议或条约,管理局可强制任何人履行特定程序或义务。 6. 本国所有机关,包括自由区、金融自由区,应在所请求信息数据与执行本法令及相关立法有关时向管理局提供。 7. 管理局可依适用法律和自身职权与境内外其他机关共享所获信息、数据、文件或记录,但不得违反公共利益要求。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