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第58条

1. 出现违反本法令及相关立法的嫌疑时,管理局可依相关立法并在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请求其监控可能涉案人员通信、禁止出境、冻结银行账户、扣押其任何金融产品、采取其他适当措施,或强制其遵守管理局要求;司法机关依现行法律酌情紧急发出必要命令。 2. 司法机关应将针对受管理局监督监管人员开展的调查或程序,以及相关诉讼作出的司法决定、判决通知管理局。 3. 管理局应向司法机关提供其认为适当的说明、陈述或信息,必要时可参加该等诉讼;在遵守本国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可通过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公布判决和司法决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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