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第42条

1. 在不影响规范会计和审计职业的现行立法前提下,管理局可制定专门控制规则,认可有资格审计其监督监管实体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并规范其工作,亦可设立专门名册登记获认可事务所。 2. 未获认可并列入名册的人,不得审计或审阅账目、编制定期或年度账目或财务报表报告,亦不得向受管理局监督监管的实体提供其他鉴证服务。 3.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本条规定职责时,受管理局监督监管。 4. 对中央银行监督监管的金融机构开展审计时,本法令不影响中央银行施加或要求的任何附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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