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第41条

1. 自许可、批准、登记或认可被取消,会员资格终止或业务停止之日起三年内,管理局获悉下列人员因从事活动、业务或职能而存在违反本法令或相关立法的作为或不作为时,继续对其行使权限:a)持牌人及其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和员工;b)发行人及其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和员工;c)获批人员。 2. 管理局在该三年期内依第1款采取行动的,其权限持续至行动完成,不受该期限限制。 3. 管理局通知相关人员或对其采取任何法律措施时,视为行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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