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局应采取适当安排,保存与行使其职能权限有关的记录。 2. 管理局应依其程序公布并更新名册,载有:a)发行人、其董事会成员及对其采取的措施;b)持牌人、其金融活动、董事会成员及对其采取的措施;c)获批人员及对其采取的措施;d)获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及对其采取的措施;e)未经许可、批准、登记或认可从事金融活动,或未经管理局授权履行相关职能的人;f)管理局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员、数据或信息。 3. 管理局可在其确定的特殊情况下决定不公布第2款任何信息。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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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局应采取适当安排,保存与行使其职能权限有关的记录。 2. 管理局应依其程序公布并更新名册,载有:a)发行人、其董事会成员及对其采取的措施;b)持牌人、其金融活动、董事会成员及对其采取的措施;c)获批人员及对其采取的措施;d)获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及对其采取的措施;e)未经许可、批准、登记或认可从事金融活动,或未经管理局授权履行相关职能的人;f)管理局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员、数据或信息。 3. 管理局可在其确定的特殊情况下决定不公布第2款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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