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局可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由其监督监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财务责任,旨在保护投资者资金免受管理局确定的风险。 2. 管理局发布的基金设立决定应规定其运行管理机制、会员条件、财务资源、资产管理投资机制、对投资者的义务、提供保护的风险、享有权益的情形及期限、基金解散清算机制、相关处罚和其他有关事项。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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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局可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由其监督监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财务责任,旨在保护投资者资金免受管理局确定的风险。 2. 管理局发布的基金设立决定应规定其运行管理机制、会员条件、财务资源、资产管理投资机制、对投资者的义务、提供保护的风险、享有权益的情形及期限、基金解散清算机制、相关处罚和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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