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第37条

1. 任何人无论单独、串谋或共同实施,均不得:a)交易证券或外国证券,以误导、欺骗投资者,制造活跃市场假象,控制或影响其价格上涨、下跌或稳定,影响市场交易量或投资者决定,包括参与协议、进行虚假交易,或下达、修改证券或外国证券买卖指令;b)发表陈述或披露虚假、误导或违反本法令及相关立法的信息,或散布可能影响发行人声誉、证券、外国证券或任何金融产品价格或投资者决定的传闻;c)依据其因职位、就业或履职而知悉,或从内幕人、其他人处获得的内幕信息交易市场上市证券或外国证券,或向他人披露该信息;d)利用投资者指令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利;e)利用因职位、就业或履职而知悉、接触的内幕信息交易市场上市证券或外国证券,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利,无论本人交易、通过第三方为自己交易,或以其他身份为他人交易;f)损害市场、市场会员或交易人员的声誉,或参与、安排虚构或虚假交易。 2. 任何人采用管理局或资本市场机构制定的价格稳定控制规则或机制,不构成违反本法令、相关立法或《公司法》关于禁止影响市场上市证券或外国证券价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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