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第38条

1. 投资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财务责任,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a)根据管理局决定设立并获许可的投资基金;b)《公司法》规定并依该法设立的任何商业公司形式,但须事先取得管理局批准。管理局可结合其活动性质,豁免该基金适用《公司法》或其他法律的部分规定。 2. 董事会发布有关投资基金的控制规则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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