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生违反本法令或相关立法的情形,或为确保市场健全有序运行、保护投资者,或管理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下,管理局可与市场协调后暂停、停止任何证券或外国证券交易,或命令其退市,并通知发行人或外国发行人。 2. 市场可依管理局批准的控制规则暂停或停止任何证券、外国证券交易或取消上市,但应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管理局。 3. 证券或外国证券退市时,管理局可要求发行人或外国发行人遵守其制定的程序和控制规则。 4. 公众股份公司股份退市后未在管理局规定期限内完成状况整改的,管理局可根据董事会决议并与主管机关协调,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或清算该公司。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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