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证券及外国证券应通过市场交易。 2. 资本市场机构可依其制定的控制规则,办理未上市证券及外国证券的所有权转移、清算和存管。 3. 买卖指令依市场采用机制成交后,证券或外国证券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立即产生。该交易为最终交易,不得撤销、取消、扣押或强制执行,即使结算在较晚时间进行;但资本市场机构可依其决定规定的特殊情形取消特定交易。 4. 资本市场机构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主管机关决定规范受托活动和机制的全部规则。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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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证券及外国证券应通过市场交易。 2. 资本市场机构可依其制定的控制规则,办理未上市证券及外国证券的所有权转移、清算和存管。 3. 买卖指令依市场采用机制成交后,证券或外国证券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立即产生。该交易为最终交易,不得撤销、取消、扣押或强制执行,即使结算在较晚时间进行;但资本市场机构可依其决定规定的特殊情形取消特定交易。 4. 资本市场机构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主管机关决定规范受托活动和机制的全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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