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法令适用于:a)在本国交易的金融产品;b)在本国开展的金融活动,或自由区内任何人在该区内外开展的金融活动;c)持牌人、获批人员、发行人、在本国交易的外国发行人、投资基金及其关联人员;d)通过其活动面向本国客户的人,即使活动在境外或金融自由区开展,但属于本法令及相关立法管辖;e)开展受本法令管辖活动、投资或交易的人。 2. 联邦政府、地方政府或其全资公司和法人发行的证券不适用本法令,但向公众发行或在市场、交易平台上市的除外。 3. 联邦政府、地方政府或其全资公司和法人拥有的投资基金不适用本法令,但向公众发行或在市场、交易平台上市的除外。 4. 本法令不适用于:a)中央银行许可的金融活动;b)中央银行设立或运营的中央存管及清算结算系统;c)中央银行持牌人,但其发行证券或从事第3条金融活动的范围除外;d)金融自由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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