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用本法令,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地方政府:本国各酋长国地方政府。 中央银行:阿联酋中央银行。 管理局:资本市场管理局。 董事会:管理局董事会。 董事会主席:管理局董事会主席。 《管理局法》:2025年第32号联邦法令《关于资本市场管理局》。 《公司法》:经修订的2021年第32号联邦法令《关于商业公司》或其替代法律。 相关立法:《管理局法》、本国现行关于管理局及资本市场的立法及其实施决定。 自由区:本国境内既有或将设立的任何自由区,不包括金融自由区。 金融自由区:受经修订的2004年第8号联邦法律《关于金融自由区》或其替代法律约束的区域。 相关机关:经济和旅游部、中央银行、有关酋长国负责公司事务的地方许可机关,以及与本法令和相关立法有关的其他本国实体。 金融活动:本法令第3条所列、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与管理局权限目标有关的金融活动。 市场:经管理局许可或批准,提供执行证券或外国证券交易所需场所、工具或数字系统的法人。 中央清算:经管理局许可从事中央清算的法人。 中央存管:经管理局许可从事中央存管的法人。 资本市场机构:市场、中央清算、中央存管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资本市场机构。 人:自然人或法人。 持牌人:经管理局许可、批准或登记,从事管理局监管权限内金融活动的人。 获批人员:经管理局批准,在持牌人的高级管理层或员工中履行金融活动相关职能的自然人。 高级管理层:在受管理局监督的人中承担管理、规划和监督职能的任职人员。 证券:代表金融合同、股权或债务工具且可交易、转让或让与的境内金融工具,包括:1)股份公司股份;2)优先认购权;3)债券及其他债务工具;4)伊斯兰债券;5)结构性产品;6)凭证;7)票据;8)管理局许可的集体投资基金单位或股份;9)证券化金融工具;10)与证券或可交易产品有关的合同、权利、期权或衍生品;11)董事会为适用本法令和相关立法而认定为证券的其他票据、工具、资本份额或金融工具。 发行人:在本国设立并发行证券的法人。 外国发行人:在本国境外或金融自由区设立,并在本国发行或上市证券的法人。 外国证券:外国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以及董事会认定为外国证券的其他外国票据、工具、资本份额或金融工具。 金融产品:证券、外国证券、用于投资目的的虚拟资产及管理局权限内其他金融产品。 可交易产品:指数、货币、利率和商品,包括金属、自然资源及农产品,但其交易限于期货、期权等对冲合同;还包括通过董事会批准合同交易的其他资产。 董事会:发行人或持牌人的董事会或经理会。 上市实体:在市场上市证券或外国证券的法人。 投资基金:依管理局决定汇集投资者资金用于投资的金融载体。 虚拟资产:可进行数字交易或转移并用于投资的价值数字表示,不包括法定货币、证券或其他资金的数字表示,但不影响中央银行对货币性质工具、支付手段或价值储存工具的监管权限。 重大信息:与发行人活动、财务状况或管理有关,对其资产、负债、财务地位或整体业务进程产生影响,并可能导致上市证券或外国证券价格、交易量改变或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信息。 内幕信息:依管理局认定尚未向公众披露的重大信息。 内幕人:因职务、工作、个人或合同关系、持有发行人控制性权益或其他方式而直接或间接、合法或非法获知内幕信息的人。 关联方: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与发行人或外国发行人有关的人。 发行:依管理局决定向公众或私人认购发行证券或外国证券。 招股说明书:载明证券或外国证券发行详情、程序和条件的文件。 处置与化解:管理局依第52条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持牌人,通过第54、55条规定的处置与化解权力进行重组或清算,以确保关键职能持续、维护金融稳定并尽量降低客户或受益人成本。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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