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第17条

1. 持牌人申请暂时中止或取消时,应向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满足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要求。暂时中止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但管理局可依持牌人申请酌情延长。 2. 管理局批准的暂时中止期届满后,持牌人仍未开展金融活动的,许可证、批准或登记视为取消。 3. 暂时中止或取消后,管理局有权要求持牌人结算并完成中止或取消前订立的全部交易,并依其决定继续维持担保。 4. 中止或取消后,管理局可根据活动性质并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要求,指定实体接管该持牌人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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