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牌人应将任何密切联系通知管理局,通知应包括:a)确认该联系不影响管理局的监督或监管;b)证明拟与之建立联系的人符合管理局规定的适当性与胜任标准。 2. 管理局要求时,持牌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密切联系的文件和信息。 3. 管理局认为密切联系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包括适当性与胜任标准、许可要求或资本市场机构适用要求,或妨碍管理局监督监管的,可要求终止或修改该联系。持牌人不遵守管理局决定时,管理局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或处罚,包括撤销许可证。 4. 为适用本法令及相关立法,“密切联系”是指持牌人与其金融集团内任何公司之间,或持牌人与拥有该持牌人或由该持牌人拥有的任何其他实体之间,达到管理局决定规定程度的联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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