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第15条

1. 在不影响本国现行立法的前提下,管理局应通过决定规范持牌人实施控制、合并、收购,以及他人收购或控制持牌人的事项。 2. 持牌人实施第1款所列任何行为前,应依管理局条件取得其批准。管理局可酌情批准、附加条件或拒绝。 3. 基于公共利益,管理局有权撤销批准、增设或修改对持牌人施加的条件,但应依其程序适当通知持牌人采取必要措施。 4. 持牌人违反本条所规定的条件或程序时,管理局可撤销其许可证或对许可证附加条件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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