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的更严厉刑罚的前提下,法人的代表、董事或代理人代表该法人或以其名义实施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融资犯罪的,对该法人处不低于5,000,000迪拉姆且不高于100,00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处相当于涉案犯罪财产价值的罚金,以较高者为准。 2. 法人的代表、董事或代理人代表该法人或以其名义实施本法令第28、29、30、32、33、34或35条所处罚犯罪的,对该法人处不低于200,000迪拉姆且不高于10,000,000迪拉姆的罚金。 3. 法人因恐怖融资或扩散融资被定罪的,法院应命令解散该法人并关闭其开展活动的场所。 4. 法人因洗钱或违反本法令第10条被定罪的,法院可命令解散该法人并关闭其场所。 5. 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犯罪发生时,如证明法人实际管理负责人知悉犯罪,且犯罪是其违反职务职责所致,该负责人处监禁并处罚金,或处其中一项刑罚。 6. 法院作出定罪判决时,可命令以适当方式公布判决摘要,费用由被定罪人承担。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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