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为人明知或者有充分迹象或证据足以认为资金全部或部分为上游犯罪所得,并故意实施下列任何行为的,视为实施洗钱: a. 为掩饰或隐瞒非法来源而转换、转移所得或对其实施任何交易; b. 掩饰或隐瞒所得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处分、流动、所有权或相关权利; c. 在收到所得后取得、占有或使用该所得; d. 协助上游犯罪行为人逃避处罚。 2. 洗钱属于独立犯罪,不适用上述2021年第(31)号联邦法令规定的数罪并罚规则;上游犯罪行为人是否受到处罚,不妨碍对其洗钱行为予以处罚。 3. 证明所得的非法来源无需以上游犯罪定罪为前提,也无需证明行为人知悉产生该所得的具体上游犯罪种类或性质。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明知,可以从实施犯罪时的事实和客观情形推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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