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本法令,下列术语和表述具有其各自所列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财政部。 部长:财政部长。 中央银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 行长:中央银行行长。 高级委员会:监督国家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和防扩散融资战略的高级委员会。 国家委员会:国家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和防扩散融资委员会。 总秘书处:国家委员会总秘书处。 金融情报机构:依本联邦法令设立的金融情报机构。 监管机关:依立法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企业和职业、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非营利组织的联邦和地方机关;在立法未指定专门监管机关时,亦包括负责批准从事有关活动或职业的主管机关。 执法机关:依本联邦法令及其适用立法,负责预防、调查、侦查犯罪并收集证据的联邦和地方机关,包括洗钱、上游犯罪、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 有关机关:在国内负责实施本法令任何条款的政府实体。 执行办公室:负责在国内执行定向金融制裁的管制与防扩散执行办公室。 定向金融制裁:冻结资金并禁止直接或间接向内阁有关恐怖主义名单的决定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就预防和制止恐怖主义及其融资、预防、制止和停止扩散及其融资所作决议指定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提供资金。 犯罪:洗钱及相关上游犯罪、恐怖融资或扩散融资犯罪。 上游犯罪:依国家现行立法构成重罪或轻罪的任何行为,包括恐怖融资、扩散融资以及逃避直接税和间接税;无论行为发生在国内或国外,均须以该行为在两国均受处罚为条件。 洗钱:本法令第2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行为,包括通过数字系统、虚拟资产或密码技术实施的行为。 恐怖主义行为:实施、企图实施、参与、组织、策划、协助或提供建议以实施下列任何行为,或指使他人实施该行为,无论由一人或为共同目的行事的一群人实施: 1. 依上述2014年第(7)号联邦法律、任何其他法律或国家参加的反恐国际条约和公约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2. 非法意图造成平民或在武装冲突中未积极参加敌对行动的其他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者对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且该行为依其性质或情境旨在恐吓一群人,影响本国、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公共机关作为或不作为,或从其处取得任何利益或好处。 恐怖分子:在国内或国外故意实施下列任何行为的自然人: 1. 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实施或企图实施恐怖主义行为; 2. 作为共犯参与恐怖主义行为; 3. 组织恐怖主义行为或指使他人实施; 4. 与具有共同意图的一群人共同实施恐怖主义行为,以扩大恐怖活动,或在明知该群体意图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 恐怖组织:在国内或国外由两人或以上组成,直接或间接实施或威胁实施恐怖主义行为,以实施该行为为目标、计划或追求,或者宣传、直接或间接参与该行为的群体;无论其名称、形式、设立地点、所在地点、活动地点及成员国籍或居所如何,并包括依其他法律被认定为恐怖组织的任何组织。 恐怖融资:本联邦法令第3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行为。 扩散:依国家现行立法,对有助于生产或开发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技术或运载工具的材料、系统、设备、组件、程序或技术进行非法和未经授权的交易,包括本法令第3条第3款规定的任何行为。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因灾难性影响能够伤害大量人员并威胁人类生命及自然环境的武器,例如核、生物、化学或放射性武器。 资金:无论取得方式、种类或形式如何的有形或无形、动产或不动产、电子、数字或加密资产或财产,包括本国及外国货币,以及证明该等资产、财产、其中份额或相关权利所有权的任何形式(包括电子或数字形式)的法律文件和文书;亦包括被视为任何种类资产的经济资源,包括石油和其他自然资源及其全部相关权利,无论其价值和取得方式如何;并包括银行信贷、支票、付款指令、股份、证券、债券、汇票、信用证,以及由该等资产产生或取得、可用于获得融资、商品或服务的任何收益、利润或其他收入。 虚拟资产:可进行数字交易或转移并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价值数字表示,但不包括法定货币、证券或其他资金的数字表示。 收益:直接或间接源于任何重罪或轻罪的资金,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润、特权、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以及已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其他资金的等值资金。 犯罪财产包括: 1. 洗钱犯罪或上游犯罪所得; 2. 以任何方式用于或拟用于洗钱或上游犯罪的财产; 3. 作为洗钱对象的资金; 4. 用于、拟用于或划拨用于恐怖融资、恐怖主义行为、恐怖组织或扩散融资的资金; 5. 恐怖融资、恐怖主义行为、恐怖组织或扩散融资所得。 可疑交易:涉及有合理理由怀疑为任何重罪或轻罪所得,或者与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融资有关的资金交易,无论该交易已经执行或仅属企图。 不事先通知:在未事先通知所有人、客户或受影响一方且无其参与的情况下采取措施。 冻结:主管机关作出决定,在其有效期间禁止转移、转换、处分、移动或运输资金或犯罪财产,而该等资金仍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占有。 扣押:主管机关作出决定,在其有效期间禁止转移、转换、处分、移动或运输资金或犯罪财产,并由该机关对其实施实际控制和管理。 没收:根据主管法院判决永久剥夺私人资金或犯罪财产的所有权。 资产追回:识别、追踪、评估、扣押、冻结和没收犯罪财产或等值资金,执行相关管理命令,并对其进行处置、返还、交付或分享的过程。 金融机构:代表客户或为客户利益从事本联邦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一项或多项金融活动或业务的任何人。 特定非金融企业和职业(DNFBP):从事本联邦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商业或专业活动或业务的任何人。 非营利组织:具有持续组织形式、期限确定或不确定,由自然人、法人或法律安排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为慈善、宗教、文化、教育、社会、互助或其他公益目的募集、接收或支出资金的任何群体。 法律安排:信托或其他类似安排。 信托:委托人将资金置于受托人控制之下,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法律关系;该资金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信托资金的权利仍登记在受托人名下或由他人代受托人持有。 委托人:依据信托文书将其自有资金的管理转移给受托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托人:由委托人或信托授予权利和权限,并据此依二者之一所规定条件管理、使用和处分委托人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 客户: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企业和职业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建立或试图建立业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法律安排。 交易:对资金或收益的任何处分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存入、提取、转移、出售、购买、借贷、兑换、抵押或赠与。 受益所有人: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或交易代表其实施的自然人;包括直接、通过所有权或控制链条或其他间接方式对法人或法律安排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人,并依本法令实施条例确定一名或多名此类人员。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以商业活动方式代表另一自然人或法人或为其利益,从事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虚拟资产活动或相关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 登记机关:依国家现行立法负责监督在国内登记的各类机构经济或商业登记簿的主管机关。 客户尽职调查(CDD):识别并核实客户和受益所有人(无论为自然人、法人或法律安排)的信息、业务性质、业务关系目的以及所有权和控制结构的过程,包括为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目的进行持续监测。 控制下交付:主管机关在其监督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资金或犯罪所得进入、经过、中转或离开本国,以侦查犯罪并识别行为人的方法。 秘密行动:司法执法人员以假定或虚假身份活动,或者扮演秘密或欺骗性角色,以获取与犯罪有关的证据或信息的调查侦查方法。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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