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人故意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利用数字系统、虚拟资产或密码技术)提供、募集或使资金可供使用,并明知该资金将全部或部分用于下列任何情形的,视为实施恐怖融资: a. 实施一项或多项恐怖主义行为; b. 供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使用; c. 资助个人前往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的国家,以实施、准备、策划、参与或协助恐怖主义行为,或者为恐怖主义行为训练或接受该等训练提供必要资金。 2. 为第1款目的,用于恐怖融资的资金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的任何资金,无论来源合法或非法,也无论该资金是否实际用于实施或企图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是否与任何特定恐怖主义行为有关。无论被告与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处于同一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国家,或任何其他国家,均视为恐怖融资已经实施。 3. 除国家现行立法或国家参加的条约和协定允许或授权的情形外,任何人故意实施下列行为的,视为实施扩散融资犯罪: a. 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提供、募集或使资金可供使用,并明知该资金将全部或部分用于制造、占有、取得、开发、生产、销售、供应、出口、转运、经纪、运输、转移、储存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其运载工具或相关材料,包括用于上述目的的两用技术和物品; b.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依《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就预防、制止和停止扩散及其融资所作决议规定的任何其他行为。 4. 作为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犯罪构成要素的明知,可以从实施犯罪时的事实和客观情形推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