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企业和职业以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遵守下列要求: a. 识别、理解、管理、评估、记录并持续更新其业务范围内的犯罪风险,考虑风险为本方法及本法令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多重风险维度;保存风险评估及相关信息,并应监管机关要求予以提供。 b. 实施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和持续监测程序,根据多重风险维度并适当考虑国家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其范围,保存实施该等措施所得信息。实施条例规定适用情形、措施种类及延后完成客户或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条件。 c. 不得以匿名、虚构、化名或编号名称开立或维持账户,或开展任何金融或商业交易,或为其提供服务。 d. 建立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内部政策、控制和程序,以管理、降低已识别风险,并持续审查和更新;确保其适用于自身持有多数股权的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实施条例规定此类政策、控制和程序的最低要求。 e. 立即执行执行办公室或其他主管机关就定向金融制裁发布的指示。 f. 保存与国内或国际交易有关的全部记录、文件和数据,并依本法令实施条例确保主管机关应要求可立即取得。 g. 履行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 为本法令目的,实施条例规范下列事项: a. 非营利组织的义务; b. 登记机关以及监管法律安排的主管机关的义务; c. 公司、名义董事及名义股东的义务; d. 与法律安排、受托人及担任同等职位的任何人有关的义务。 3. 内阁应作出决定,规范识别受益所有人的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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