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企业和职业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某项交易或资金全部或部分属于收益、与犯罪有关或拟用于犯罪时,无论其价值如何,均应立即直接通知金融情报机构,通过该机构指定的电子系统或其他经批准方式,提交包含该项交易及相关各方全部可得数据和信息的详细报告,并提供该机构要求的任何补充信息,不得援引保密规定拒绝提供。 2. 律师、公证人、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或独立法律审计师在受职业保密约束的情形下取得交易信息的,不适用本条第1款。 3.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必须报告可疑交易的规则、控制要求和情形。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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