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法

第15条

1. 国家委员会设总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并配备若干工作人员。 2. 秘书长担任国家委员会副主席及高级委员会成员,由内阁决定任命。 3. 总秘书处的组织、组织架构、职权、议事规则以及财务和行政规章,由高级委员会主席根据国家委员会主席的提议作出决定。高级委员会主席可授权国家委员会主席作出全部或部分该等决定。在任何情况下,国家委员会主席均有权调整总秘书处部门以下层级的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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