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1. 制定和发展国家打击犯罪战略,与有关机关协调制定相关制度、程序和政策,并跟进其执行。 2. 识别和评估国家层面的犯罪风险。 3. 与有关机关协调并参考有关国际信息来源,识别高风险国家以及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和防扩散融资制度存在缺陷的国家;确定与风险程度相称的反制措施及其他适当措施;指示监管机关核实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企业和职业、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非营利组织执行该等措施,且不得妨碍或延误其合法及慈善活动。 4. 协调委员会所代表的各实体,提高打击犯罪的有效性,并便利业务合作以及依职权或应请求及时交换信息。 5. 通过收集、分析有关机关的统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评估国家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和防扩散融资制度的有效性。 6. 监督国家相互评估进程,衡量其遵守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和防扩散融资国际标准的程度,向高级委员会提交建议并执行其决定。 7. 在与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和防扩散融资有关的国际场合代表国家。 8. 提出规范其运作的组织条例,并提交部长批准。 9. 审议国内有关机关提交的任何事项。 10. 行使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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