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内设立独立运作的“金融情报机构”。所有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企业和职业以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均应仅向该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及相关信息。该机构研究、分析有关材料,并依职权或应请求转交有关机关,且具有下列职权: 1. 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企业和职业、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有关机关,在该机构规定的期限和形式内,提供与所收报告和信息有关的任何补充信息或文件,以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其他信息。 2. 依职权或应请求,与对口金融情报机构及其他主管机关就停止或中止涉嫌与犯罪有关的交易、该等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以及该机构有权直接或间接获取或查阅的其他信息交换信息并开展合作。该机构亦应与国内有关机关交换信息以便利该项合作,并将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结果及相关分析结果通知对口机构。此类信息仅可用于打击犯罪,未经该机构批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3. 为规范同对口金融情报机构及有关机关的合作与信息交换,签订谅解备忘录。 4. 建立并维护其掌握的信息数据库,通过制定信息安全和保密规则予以保护,包括实施网络安全措施以及信息处理、存储和传输程序,并确保限制进入其设施及访问其数据和技术系统。 5. 依本法令或其实施条例行使其他职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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