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令,在总统府设立“监督国家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和防扩散融资战略高级委员会”,其组成和议事规则由内阁决定。高级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研究、监督和评估国家委员会所采取战略及措施的有效性,并就此提出建议和作出决定。 2. 确定国家委员会和有关机关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和满足的要求,作出相应决定并监督、跟进其执行。 3. 协调并指导有关机关向国家委员会提供必要支持,以便利其履行职责。 4. 就监督国家在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和防扩散融资方面的相互评估进程作出决定。 5. 提出与其职能及国家委员会职能有关的法律草案,提出修改现行相关立法的建议并提交内阁。 6. 与财政部协调后,为有关联邦实体实施国家打击犯罪战略提出所需财政拨款,并提交内阁批准纳入联邦总预算。 7. 履行内阁规定的其他职权和任务。 内阁可授权高级委员会主席制定其议事规则。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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