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应: 1. 为侦查犯罪或收集情报、识别追踪犯罪财产或等值资金,并通过司法互助支持冻结、扣押和没收,与外国对口机关直接或间接交换其持有或可取得的信息,包括披露制度和海关信息; 2. 依职权或应检察机关请求,根据外国对口机关所供信息形成国内报告并开展侦查、收集情报; 3. 有理由相信犯罪财产或等值资金与其他国家调查有关时,主动与外国机关交换相关信息并在本国识别追踪,但不得妨碍本国正在进行的侦查调查; 4. 行使法律规定的全部权限开展调查、收集情报,并为执行国际合作请求提供信息、文件或其他证据; 5. 代表外国对口机关取得信息,并协调成立双边或多边联合调查组开展联合侦查。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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