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与本国有生效协定的另一国家司法机关请求或依互惠原则,主管司法机关应及时、建设性、有效地就犯罪相关调查、追诉或程序提供司法协助,并可命令: 1. 识别、追踪、估价、扣押、冻结或没收犯罪资金、财产或等值资金;被告身份不明、无刑事责任或刑事程序失效,不妨碍采取措施; 2. 依本国现行立法可采取的其他调查措施或方法,包括提供金融机构、DNFBP、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或非营利组织保存的记录,搜查人员场所、收集证人陈述和证据,以及秘密行动、截取通信、收集电子数据和信息及控制下交付; 3. 迅速移交、追回人员和犯罪财产,不得无故延迟。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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