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63条

金融机构监管机关应: 1. 依国际金融监管核心原则,尤其各机关适用的 AML/CFT 相关监管信息交换原则,与外国对口机关(不论性质)直接或间接交换其持有或可取得的犯罪相关信息; 2. 与共同负责同一金融集团内金融机构的其他监管机关交换打击犯罪信息,包括:a)监管制度及金融部门一般信息等监管信息;b)核心原则下关于金融机构活动运营、受益所有人、管理及适任诚信的审慎信息;c)金融机构打击犯罪内部政策程序、客户尽职调查、客户档案、账户样本及交易信息等; 3. 将外国监管机关所供信息转交或用于监管或非监管目的前取得其同意;因法律义务披露的,通知该机关; 4. 代表外国监管机关请求信息或便利其取得信息,以加强对金融集团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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