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Eight: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Asset Recovery · Part Two: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Between the Concerned Authorities and Foreign Counterpart and Non-Counterpart Authorities
1. 有关机关应与外国主管机关交换公司和法律安排信息,不得附加无正当理由的限制条件。合作包括:
a. 便利外国主管机关取得公司和法律安排的基本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及有关登记簿持有或可取得的其他信息;
b. 交换股东信息;
c. 代表外国主管机关行使权力取得全部受益所有人信息。
2. 有关机关应监督涉及公司和法律安排基本信息及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来件执行质量,包括识别居住在本国境外的受益所有人的请求。
3. 有关机关应以安全且便于取得的方式保存该等信息。
4. 应指定并公布负责交换该等信息的联络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