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充分犯罪迹象时,检察机关可依职权或应执法机关请求,在不损害本国现行立法的情况下,搜查人员和场所、限制嫌疑人出境、获取证据、识别追踪扣押资金、监测账户、截取通信、直接访问第三方持有的账户、登记簿、文书和文件,访问计算机系统和信息技术工具,检查往来、通信和包裹,实施控制下交付,并采取协助侦破犯罪和行为人的其他措施。 2. 检察机关可就犯罪金融方面及其分析征求金融情报机构意见,并要求全部可得信息。 3. 执法机关应接收、跟进该机构报告,收集有关情报信息,并反馈所采取行动。 4. 为履行侦破犯罪或行为人职责,检察机关和执法机关可及时、无延迟且无需事先通知地取得为迅速识别、追踪犯罪资金或财产、等值资金所需信息及其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即使受银行或职业秘密保护。必要时开展平行金融调查: a. 考虑犯罪金融方面的关联程度,确定时间、地域范围、犯罪财产价值及取得方式;识别、追踪、扣押可能没收的财产或等值资金;确定受让人、其与被告关系、处分行为及对来源的知情;加强犯罪成立和归责证据;证明犯罪活动前后财务能力及与合法收入来源的相称程度,并采取为依法没收准备的保全措施; b. 与有关机关协调,及时取得犯罪相关信息文件,包括披露制度、海关、税务、人口登记、财产登记、银行账户及其管理人记录和其他必要信息; c. 执法机关知悉犯罪后,在所有情况下均应立即识别、追踪和扣押可能被没收的犯罪资金、财产或等值资金。 5. 执法机关可收集证人陈述、开展秘密行动和其他情报活动、使用各种侦测方法及控制下交付,以发现犯罪及证据、确定犯罪财产来源和去向或逮捕行为人,但不得违反本国现行立法。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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