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54条

1. 对金融机构、DNFBP 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所持资金的冻结命令,仅由主管监管机关或金融情报机构视情况执行。 2. 因主管机关决定冻结时,金融机构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将资金转入按现行市场利率计息或产生收益的存款账户。 3. 作出没收判决的,冻结资金利息和收益视为犯罪财产组成部分。 4. 主管机关解除冻结时,应返还资金及其利息、收益。 5. 未经与监管机关协调并取得检察机关或主管法院许可,有关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处分扣押或冻结资金,包括清偿既有义务。 6. 在不损害本国现行立法的前提下,主管机关的扣押、冻结命令不妨碍执行监管机关在命令前作出的行政罚款;可由主管机关酌情申请从命令范围释放等同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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