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41条

1. 负责监管法律安排的主管机关应建立机制,以: a. 识别法律安排的各类、形式和基本特征; b. 确定并说明设立法律安排及依本决定第9条第1款b项和第10条第2款取得基本信息和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程序; c. 使所有人均可及时、有效取得a、b项信息; d. 取得法律安排、受托人及其资金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e. 确保法律安排信息,包括本条第2款所称信息,充分、准确、最新。 2. 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在本国设立或管理的信托之受托人及其他法律安排中担任类似或同等职务的人,应: a. 依第10条第2款取得并保存充分、准确、最新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b. 法律安排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法律安排时,依第9条第1款b项及第10条取得充分、准确、最新的基本信息和受益所有人信息; c. 保存受监管中介和服务提供者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资顾问、管理人、会计师及税务顾问。 3. 上述人员应确保第2款信息准确,自任何修改或变更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更新,并自其与法律安排关系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五(5)年。 4. 上述人员应: a. 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超过本决定规定门槛的偶发交易时,向金融机构、DNFBP 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披露其身份; b. 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与有关机关合作,应要求及时提供法律安排所需信息; c. 应要求向金融机构、DNFBP 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提供法律安排受益所有人及业务关系项下持有或管理资金的信息。 5. 除受托人及类似或同等职务人员外,有关机关可根据风险、背景和重要性,从下列来源及时取得法律安排、其资金及受托人的充分、准确、最新基本信息和受益所有人信息:a)监管法律安排,或依本国适用立法负责保存、收集该信息或建立访问机制的主管机关;b)金融机构、DNFBP 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c)受监管中介和服务提供者,包括投资顾问、管理人、会计师和税务顾问;d)保存该信息的其他来源。 6. 有关机关,尤其执法机关和金融情报机构,可及时向上述人员、机构及任何其他实体请求并取得:a)法律安排基本信息和受益所有人信息;b)受托人或类似、同等职务人员的居所;c)金融机构、DNFBP 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就与其存在业务关系或为其实施偶发交易的受托人或其他获授权类似、同等职务人员所持有或管理的资金。 7. 本决定适用于在本国设立的全部法律安排,也适用于与本国有联系、在本国开展业务,或其受托人或类似、同等职务人员居住于本国的外国法律安排,无论名称为何,包括信托、信义安排、信托合同或安排、基金及托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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