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公司、负责公司管理或清算的人及参与公司解散的其他人员,应自公司解散或终止存在之日,或公司不再是金融机构或专业中介客户之日起至少五(5)年,保存本决定第37、38和39条所称记录及全部信息。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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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公司、负责公司管理或清算的人及参与公司解散的其他人员,应自公司解散或终止存在之日,或公司不再是金融机构或专业中介客户之日起至少五(5)年,保存本决定第37、38和39条所称记录及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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