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立代理银行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前,金融机构应: a. 不与空壳银行或允许空壳银行使用其账户的机构建立或继续关系; b. 收集关于被代理机构的充分信息以识别并全面了解其业务,并通过公开信息确定其声誉及所受监管程度,包括是否曾受到犯罪调查或监管行动; c. 评估被代理机构适用的打击犯罪控制; d. 建立新代理关系前取得高级管理层批准; e. 了解各机构的打击犯罪责任。 2. 对可直接使用账户,应确保被代理机构已对有权直接使用该账户的客户实施尽职调查,并能应代理机构请求提供相关信息。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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