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25条

1. 金融机构、DNFBP 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自交易完成或客户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至少五(5)年,保存所有国内、国际金融及现金交易和商业往来的记录、文件、文书和数据,并应有关机关要求及时提供。 2. 对尽职调查、持续监测、账户档案、商业往来、身份证件副本、可疑交易报告、分析结果、闭路电视及相关自动柜员机录像和其他记录,至少保存五年。期间自业务关系终止、账户关闭、偶发交易完成、监管检查完成、调查完成或最终判决作出之中最晚发生者起算。 3. 保存材料应以足以重建单项交易、分析数据和追踪金融交易的方式组织,必要时能够为刑事起诉提供证据。 4. 应有关机关要求,及时提供全部客户信息,包括尽职调查、持续监测及其结果,以及记录、档案、文件、往来和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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