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18条

1. 金融机构、DNFBP 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某项已实施或未遂交易或资金全部或部分属于收益、与犯罪有关或拟用于犯罪时,无论其价值如何,均不得援引银行保密、职业秘密或合同责任,并应: a. 立即通过金融情报机构电子系统或其批准的其他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载明关于交易或资金及相关各方的全部可得数据和信息; b. 及时答复该机构提出的补充信息请求。 2. 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员及独立法定审计师,在评估客户法律地位、在法院或仲裁、调解程序中为客户辩护或代理、提供与司法程序有关的法律意见(包括关于启动或避免该程序的建议)过程中取得交易信息的,无论取得于程序之前、期间或之后,或在其他受职业秘密约束的情况下取得的,不适用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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